2007年7月11日 星期三

什麼是四班二輪制?

Frank:
這個問題看似簡單,但是隨便問還真的沒什麼人知道答案,所以我找到了這篇。
勞動基準法於八十九年六月修正,將每週四十八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,降低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,平均每週調降六小時,企業因此而大幅增加加班費的支出,連動影響到勞健保保費、資遣費、職災補償及退休金的成本,同時對於必須施行二十四小時輪班作業的事業單位,更造成排班之困擾,也影響到勞工的作息習慣。由於工時縮短對企業的勞動成本造成巨大的衝擊,加上景氣冷颼颼,經濟也看不出遠景,所以有很多的企業因無法繼續在國內生存,所以不得不忍痛裁員或外移,如此一來,更多的勞工面臨失業的惡運。經過這一次慘痛的教訓,朝野各界已建立共識,也就是在保障並提升勞工權利的同時,必須兼顧到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彈性與生存發展空間,否則過度保護勞工就會造成「愛之適足害之」的不利後果。##CONTINUE##

工資與工時安排是勞工權益的二大課題,而工時制度更是攸關企業的競爭力與生產秩序,對於經營成本的影響更不能等閒視之,所以此次勞動基準法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修正的時候,已放寬了工時的彈性。所謂四班二輪制,是指有四班工作人員,每日二班人員工作,另外的二班工作人員則休息。通常採連續工作二日,休息二日,而每日工作十二個小時,其中包括中間休息二次各一小時,每日實際的工作時間為十小時。如果根據修正前的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,雇主只能將其二週內一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八小時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,而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,而且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也不能超過八十四小時,同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。也就是實施四週二輪制的企業,雇主必須給付每日約一小時的加班費,然而勞工二週工作總時數採七十小時,比勞基法所規定的二週八十四小時還低,這對企業主來講實在是不合理。所以此次修法特別放寬為「前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。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」由於是採取工作二天休息二天的輪班制度,二週內的工作日數可能是八日或六日,因此每個工作日可以接受分配的額外工作時間至少為二小時,也就解決了企業必須給付加班費的困擾。

但是要提醒的是,新修正的勞基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,二週變形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。至於哪些行業會被指定適用,尚待勞委會公告。另外,企業實施二週變形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,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,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
來源:http://otraining.evta.gov.tw/btraining/etn_faq_Aq.asp?no=12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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